发布时间:2023-09-03 03: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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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提取所需材料,且取消提取次数限制。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新变化:一、租房提取材料简化:自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协议)
自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提取所需材料,且取消提取次数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新变化:
一、租房提取材料简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的权证复印件。凭身份证(已婚职工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明)、无房证明和银行卡便可完成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二、取消租房提取公积金次数限制
为了化解“群众公积金提取需求多、可提取次数少”的难题,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从群众需求出发,取消租房提取次数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无次数限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三、不见面办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解决审批难题,上线网上办理租房提取等相关业务。
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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