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担保人居民身份证;
(3)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等。
二、贷款对象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获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各项批准文件;
4、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第二次贷款的,不低于40%);
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且有偿还能力的个人作为保证人;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条件
1、申请人条件:
a、贷款前在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在异地缴存且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b、在泰州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或二手房;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符合建行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2、共同借款人条件: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
3、担保人条件:
a、担保人是在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且不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
b、担保年限:不超过担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c、担保人可同时为两名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人提供担保,不好互相担保。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夫妇双方、产权共有人(共有人已年满 18周岁)及担保人须亲自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签字。如产权共有人未满 18周岁,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监护人填写书面承诺书。公积金中心根据房价总额剔除共有权人份额后的购房价款,来确定申请人的可贷额度。
2、异地缴存的职工要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目前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
2、公转商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3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50万元。
3、借款人按月偿还住房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4、贷款申请期限:购房时间6个月之内。
5、中心只对借款职工正常的还款利息进行补贴,因借款职工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复利、罚息部分或超过约定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差产生的利息差额,中心不予补贴。
6、由于中心贴息采取次月报账制、贴息日距借款职工还款日有一段天数,借款职工会因此产生极小的利息损失(即贴息金额在还款日至贴息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7、公转商贴息贷款放贷后,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记入主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对于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建行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具书面说明,证明该笔记录系公转商贴息贷款。
8、借款人应正常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对于借款人不超过三个月的贷款逾期,中心仍予以补贴正常还款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贷款贴息且不再恢复:
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依法追回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②公转商贴息贷款连续逾期三个月未还的;
③收到中心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通知后30日内不办理的;
④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⑤拒绝或阻碍中心、承办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应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选择。具体还款方式为:
(一)等额本息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归还方式主要分为柜台还款和委托银行代扣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