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职工分娩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结算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每例4300元、3800元、3500元的标准定额结算。
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女职工定额标准的50%执行,低频生育并发症除外。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政策实行限额结报,其中:3个月内流产10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28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0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90%结报。
注:
1、因生育发生的流引产手术费用,失业女职工按参保女职工结算标准执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女职工结算标准的50%执行。
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