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职工有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2、职工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办理流程
1、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单位审核后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相关手续;
3、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还贷提取等除外),请携带本人在本市公积金缴存银行开户的一类户银行卡,审批后,可直接转账,提取资金即时入账,无需再去缴存银行办理。职工没有携带缴存银行一类户银行卡的,需持审批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十天)到指定银行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
5、已注销单位职工无法到单位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的,凭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开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四、退休提取所需材料
1.单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2.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3.居民身份证。
特别提示: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如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 、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邮政编码 |
1 | 市中心 (海陵管理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00-18:00 周六上午9:00-12:00 | 12329 | 225300 |
2 | 高港管理部 | 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00-18:00 | 0523-86969477 | 225321 |
3 | 靖江分中心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1:30 14:00-18:00 | 0523-84828601 | 214500 |
4 | 泰兴分中心 | 泰兴市国庆东路16号1室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4:00-17:30 | 0523-87761233 | 225400 |
5 | 兴化分中心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4:00-17:30 | 0523-83226111 | 225700 |
6 | 姜堰分中心 | 姜堰市振兴路299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00-18:00 | 0523-88210322 | 22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