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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5:2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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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长护险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从承办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可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一)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从承办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长护险待遇享受相关规定:

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从承办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可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一)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从承办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二)选择其他照护方式的,从承办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可到定点照护机构办理照护手续。定点照护机构在长护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照护服务登记,按照选择的照护方式从登记之日起享受相应的长护保险待遇。

(三)失能人员死亡或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代理人)或定点照护机构应及时向承办机构登记,停止长护保险待遇。

1. 本人(代理人)登记的,承办机构受理登记时,应审核失能人员死亡或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证明材料,指导登记人员填写《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停止待遇登记表》。承办机构在长护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及时停止长护保险待遇;

2.定点照护机构确认其照护对象死亡或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停止照护服务,办理退出定点照护机构手续,填写《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停止待遇登记表》,并通过长护保险信息系统及时登记,定点照护机构应在月底前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停止待遇登记表》送承办机构存档;

3.经举报查实、监督检查或数据比对等发现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承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其长护保险待遇。

承办机构应定期对失能人员开展复核。对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满12个月的失能人员,按照全年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失能人员,自复核结果出具之日起停止享受长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