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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18 18:2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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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或中断参保的居民

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城乡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或中断参保的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到账或再次参保并缴费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人员、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从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到账,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涉及跨年度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足额缴纳2个年度的参保费用到账后,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首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自当年9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若出现出国定居、死亡、参军、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医保关系转出本市等情形,已缴的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办理退费,其他情形不得退费。

在泰州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移的,仅可在集中缴费期内变更下年度参保关系。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后即可缴费。

注:不得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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